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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本科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实施办法(校教字〔2017〕43号)
发布人: |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22日
宿州学院本科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实施办法(校教字〔2017〕43号)
作者:   更新时间:2017年09月19日

校教字〔2017〕43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宿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校教字〔2017〕29号),为做好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维护学生权益及学校办学秩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入学新生,含保留入学资格到期后复学的新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校领导、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学生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人构成,领导和监督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日常工作。各二级学院成立本学院新生资格审查工作组,明确专人,落实责任,具体实施并对本学院的学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负全责,务必使审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章 审查程序

第四条  新生报到入学审查。现场报到期间为初步审查。新生本人应持我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到所在二级学院报到点办理报到手续。各二级学院工作组要利用我校新生报到系统认真查验新生姓名、身份证、照片等相关重要信息的一致性。确认无误后,准其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新生纸质档案收集审查。新生纸质档案是个人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生入学报到时生源所在地招办统一邮寄新生档案,纸质档案内容应包括:高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高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高校招生考生资源信息核对表、高中学生学籍表或毕业生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入党入团材料等,学校档案室负责接受纸质档案并按二级学院、专业、班级分类整理,然后分发给各二级学院,由各二级学院组织核查。对于没有档案的新生,学校档案室统计后将未有档案的学生名单转交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告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将本人档案邮寄到学校档案室。

第六条 新生信息核对审查。新生进校后在军训期间,教务处将下发各学院新生信息核对表格,各二级学院辅导员要督促每个新生进行认真核对,对姓名或身份证号与招生数据有出入的新生,相关二级学院要及时调阅其纸质档案进行核查。

第七条  新生身份复查审查。新生报到入学后的 3 个月内,为新生身份复查阶段,各二级学院应结合新生所交的照片、纸质档案、高考电子档案信息对所有新生的身份进行复核,对有疑问的新生应该进一步核查。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宿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之规定,复查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八条  日常审核复查。对在校期间提出变更姓名和身份证号的学生,相关二级学院应重点审核,严格把关。

第九条  审查情况汇总上报。报到初审结束后,各二级学院应及时上报初审结果;入学后的3个月内,各二级学院要将复查情况汇总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将根据审查结果做好新生学籍注册等工作。日常审核阶段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教务处沟通处理。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新生资格审查完毕后,须收齐全部新生档案并核查无误后,交由专人统一暂时保管,待第二学期初转专业完成后,档案重新汇总归类再统一交回学校档案室保管。

第十一条  新生身体复查由校医院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精神组织实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体检情况报教务处。

第三章 审查结果处理

第十二条  新生报到初步审查阶段,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教务处依据各二级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的初审情况和校医院对新生的体检结论,将合格新生的学籍信息上传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电子注册,作为学生毕业时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审核依据。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级新生报到入学起开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