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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普通本科生学业警示办法(校教字〔2018〕30号)
发布人: |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22日
宿州学院普通本科生学业警示办法(校教字〔2018〕30号)
作者:教务处     更新时间:2018年05月16日

教字20183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宿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校教字〔2017〕29号)、《宿州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校教字〔2017〕3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升学生自我管理与自我约束能力,加强校风与学风建设,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业警示是指依据学校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对学生各阶段的学习情况进行统计,对学生可能或已经发生的学习问题和学业困难进行警示,通过学校、学生、家长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补救和防范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的一种危机干预制度。

第三条 学业警示办法的实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保障,是贯彻“以学生为本”育人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必然举措。通过建立“学校-学生-家长”三位一体的“警示机制”,及早关注学业困难和有学习问题的学生,提前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留出充足时间教育引导学生,改变不良学习习惯,改进学习方法,端正学习态度,提高学习自觉性,从而不断提升专业水平、专业能力和专业素养。


第二章   学业警示范围

第四条  入学以来,有1门次及以上课程(含必修课程、限选课程、实践环节)不合格或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未达到要求的在校学生。

第三章    学业警示工作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学业警示每学期进行一次。开学初补(缓)考完成后两周内,各二级学院教学秘书从教务系统中导出本学院需要进行学业警示的学生名单,以班为单位发给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班主任)。

第六条  各班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填写《宿州学院学生学业警示通知书》(见附件1),要求学生在通知书上亲笔签名、确认,准确填写家长联系方式,并将不及格课程情况在一周内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学业警示通知书中,“通知书编号”(编码规则为:教务管理系统中二级学院代码-年份-流水号,如:外国语学院开具的学业警示通知书编码应为:01-2018-01)由各二级学院教学秘书统一填写,其余由辅导员(班主任)组织填写。

第七条 对于有1-2门课程不及格的学生,辅导员(班主任)须将学业警示通知书发至被警示的学生。对于有3门及3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学生,辅导员(班主任)须与学生家长联系,将经学生签字确认后的学业警示通知书邮寄给学生家长,并保留邮寄凭证、交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存档。

第八条 各班辅导员(班主任)将学生学业警示通知书签发、邮寄的情况报送到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秘书处,并提交邮寄凭证。教学秘书汇总相关材料后,填写《宿州学院学生学业警示通知书签发、邮寄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

第九条 辅导员(班主任)须及时与被警示学生进行集体谈话,填写《宿州学院学生学业警示谈话记录单》(见附件3)。通过谈话,告知学生学校学籍管理的相关办法(如留级、退学),了解学生在学习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指导,帮助学生改进学习、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章 学业警示材料归档要求

第十条 学业警示通知书(存根)及谈话记录单由各二级学院汇总、整理存档;辅导员(班主任)邮寄《宿州学院学生学业警示通知书》时,须留存邮寄凭证,并交所在二级学院汇总存档;《宿州学院学业警示通知书签发、邮寄情况统计表》经二级学院院长审核并加盖学院公章后,于每学期期中教学检查前报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室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须高度重视,统筹安排,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确保学业预警工作顺利开展,并切实做好学生学业警示材料的留存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宿州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业警示制度(暂行)》(校教字〔2013〕2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宿州学院学生学业警示通知书(略)

     2. 宿州学院学生学业警示通知书签发、邮寄情况统计表(略)

     3.宿州学院学生学业警示谈话记录单(略)

                                                2018年5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