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19〕9号
学科与技能竞赛是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的重要载体,也是检验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形式。为加强本科教育,强化对我校学科与技能竞赛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推动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和创新,激发广大师生参与各类学科与技能竞赛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竞赛成绩和办学水平,扩大学校的对外影响,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举行学科与技能竞赛旨在营造一种探索研究、实践动手、个性发展的人才培养氛围,构建实践创新平台,激发大学生的创新思维、创作灵感,提高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培养团队合作精神、创新精神,促进相应学科的教学改革,为社会培养优秀的应用型人才。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科与技能竞赛包括国家和省级教育、科技、文化等政府部门,省级及以上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级各类结合学科与专业建设开展的学生科技竞赛活动。
第三条 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均可参加学校认定的各类学科与技能竞赛,学校鼓励学生跨学院、跨学科专业、跨年级班级组队参加竞赛。
第二章 学科与技能竞赛类别
第四条 本办法将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发布的《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部分A、B类项目列表》,将学科与技能竞赛分为A类、B类和C类三大竞赛类别。
A类竞赛为《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部分A、B类项目列表》中的A类竞赛项目。
B类竞赛为《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部分A、B类项目列表》中的B类竞赛项目。
C类竞赛为A、B类竞赛项目以外的(不含校级各类学科与技能竞赛)其他大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
除A、B类项目列表认定的选拔赛、分区赛和半决赛以外,其余所有赛事只以决赛成绩认定相应竞赛类别成绩。
第三章 学科与技能竞赛的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教务处(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宣传部、学生处、校团委、招生就业处、体委办、语委办及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等组成的学科与技能竞赛组委会,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教务处,二级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建立二级学院学科与技能竞赛训练基地。
第六条 全国大学生“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等全校性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竞赛、就业类竞赛等,分别由教务处(创新创业教育学院)、校团委和招生就业处组织实施,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要以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为目标,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部分A、B类项目列表》公布的各类竞赛活动,重点关注特色明显、影响力大、参与面广、对人才培养质量有显著促进作用的比赛项目。
第八条 二级学院学科与技能竞赛训练基地的认定,采取二级学院申报、竞赛组委会审核批准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学科与技能竞赛,由组委会领导,办公室协调,二级学院组织及校内承办,学科与技能竞赛训练基地具体实施。
第十条 组委会职责
1.负责学科与技能竞赛训练基地的审批、立项和管理工作;
2.指导各类竞赛的组织、评审、奖励等工作;
3.负责年度优秀组织奖的评审;
4.负责对竞赛获奖学生及指导教师的表彰奖励工作;
5.负责审核年度学科与技能竞赛经费的预算。
第十一条 办公室职责
1.负责各类学科与技能竞赛工作方案(竞赛规程、竞赛规模和时间)的审核;
2.负责协调学科与技能竞赛训练基地的设置和运行事务;
3.负责协调学科与技能竞赛日常管理;
4.负责协调各竞赛结果的公布及相关资料的存档;
5.负责审核全校年度学科与技能竞赛工作量补助及奖励工作。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部门)职责
1.负责本学院(部门)组织及承办的竞赛经费预算和日常开支的审核及审批工作;
2.负责竞赛指导教师的选拔和推荐;
3.负责竞赛内容的宣传发动和组织报名;
4.负责落实竞赛活动场地;
5.在竞赛辅导及竞赛期间,协调竞赛与正常教学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学科与技能竞赛训练基地职责
1.负责竞赛活动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2.根据竞赛规模和需求,拟定参加竞赛活动经费预算,并向组织及承办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参赛,赛事结束后报销参赛各项费用;
3.负责竞赛通知、新闻的拟定及发布工作,落实指导教师、遴选参赛选手及组队;
4.根据竞赛组委会办公室的要求,承担竞赛宣传资料的制作与张贴工作;
5.负责组织各类竞赛校级选拔赛的命题、竞赛准考证制作、试卷的印刷及保管保密、试卷批改或评审、获奖证书等材料的制作工作;
6.负责竞赛培训方案的制订,开设相关专题讲座或选修课,根据培训方案,认真组织参赛选手的赛前培训;
7.负责队员来往比赛地点和学校之间食、宿、行的组织工作;
8.负责竞赛文件资料(包括上级来文、竞赛报名表、竞赛结果、获奖证书、作品等)的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四章 学科与技能竞赛的组织程序
第十四条 组织及承办权申请。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的学科及专业特点,填写《宿州学院学科与技能竞赛组织及承办权申请表》(见附件1),向组委会提出相关竞赛的组织及承办权申请,获批后,该学院将负责本项竞赛的组织及承办工作。同一竞赛项目只有一个承办二级学院,其他学院的师生将统一在该学院报名参赛,不得自行组织参赛。
第十五条 组织及参赛申请。二级学院学科与技能竞赛训练基地填写《________训练基地组织及参加学科与技能竞赛申请表》(见附件2),并向组织及承办二级学院提出申请,获批后组织实施竞赛事宜。
第十六条 宣传发动。二级学院学科与技能竞赛训练基地拟定并发布竞赛通知,采取措施宣传竞赛知识,发动学生积极参与竞赛活动。
第十七条 选拔公示。通过校级竞赛,公开选拔省级及以上竞赛的参赛选手,并在校园网络等及时公示校园赛结果。
第十八条 强化培训。选派富有经验的教师,对参赛选手进行强化培训。
第十九条 组队参赛。根据参赛选手的优势特长合理组队,由组委会成员担任领队,竞赛基地负责人带队参加比赛。
第二十条 总结表彰。比赛结束进行总结交流,表彰获奖团队、个人、指导教师及其组织单位。
第五章 学科与技能竞赛的经费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参与各类学科与技能竞赛,并对A、B类竞赛项目设立专项经费予以支持,C类竞赛项目由各二级学院在其年度学科与技能竞赛预算范围内统筹安排而定。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和各部门应于每年底对下一年度A、B类竞赛项目及所需经费做初步预算,并向竞赛领导组办公室提交详细的竞赛经费预算,竞赛领导组办公室汇总形成全校年度竞赛经费预算。竞赛经费学校采用专项经费形式单独下拨至相关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其中,指导教师的奖励费由教务处(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和校团委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负责的竞赛范围分别预算、填报及发放,学生的奖励费用由学生处负责预算及发放。
第二十三条 竞赛经费包括:参赛报名费、资料费、竞赛所需的元器件、耗材费,竞赛期间学生和教师的差旅费,指导教师工作量补助,以及必须开支的组织、宣传费与专家评审费、获奖指导教师、获奖组织单位和学生的奖励费等。
第二十四条 参加竞赛项目产生的费用由组织及承办竞赛的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核,分别由指导教师和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批,费用分别从教师和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学科竞赛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在宿州市以外城市及地区参加的各类学科技能竞赛,带队老师及学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凭车票据实报销,统一租车的凭租车合同或协议或定点单位车辆的行程单及租车发票据实报销。比赛期间,带队教师和指导教师差旅费报销按《宿州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学生按50元/人•天报销伙食补助。
第六章 学科与技能竞赛的奖励办法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参加安徽省教育厅发布的《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部分A、B类项目列表》中的竞赛项目获奖的学生,指导教师和组织单位进行奖励;获奖类别的认定,以安徽省教育厅当年发布的A、B类项目列表为准;若当年未发布,则以最近一年的A、B类项目列表为准。
第二十七条 学科与技能竞赛获奖奖励按下表标准执行。
宿州学院学科与技能竞赛获奖奖励标准
竞赛类别 |
获奖类别 |
获奖级别 |
奖励标准(元) |
教师 |
学生 |
A类竞赛 |
常规奖项 |
一等奖 |
6000 |
3000 |
二等奖 |
4000 |
2000 |
三等奖 |
2000 |
1000 |
优秀组织奖 (承办单位,需同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
|
4000 |
|
B类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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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奖项 |
一等奖 |
1500 |
800 |
二等奖 |
800 |
600 |
三等奖 |
600 |
400 |
优秀组织奖 (承办单位,需同时获得竞赛一等奖) |
|
2000 |
|
第二十八条 奖励细则
1.凡是由学校根据参赛总人数按照一定比例推荐获得A、B类奖项的学生和指导教师,均不发给奖金。
2.获奖等级如设置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按获特等奖对应“宿州学院学科与技能竞赛获奖奖励标准”中的一等奖标准进行奖励,一等奖对应“宿州学院学科与技能竞赛获奖奖励标准”中的二等奖,二等奖对应“宿州学院学科与技能竞赛获奖奖励标准”中的三等奖,依次类推进行奖励。如设置为获奖名次的,按获第一名对应“宿州学院学科与技能竞赛获奖奖励标准”中的一等奖标准进行奖励,第二名对应二等奖,第三名对应三等奖依次类推进行奖励。获奖等级如设置为金奖、银奖、铜奖的,按获金奖对应“宿州学院学科与技能竞赛获奖奖励标准”中的一等奖标准进行奖励,银奖对应二等奖,铜奖对应三等奖依次类推进行奖励。
3.同一作品或同一参赛队(个人)在一年内多次获同类竞赛相同项目奖项的,教师奖金按最高奖计,即按学生所获最高奖项的一项给予奖励。
4.在同一届赛事中,若不分小项,同一教师(或教师组)最多只能指导2个参赛队(或个人);若分小项,同一教师(或教师组)最多只能指导10个参赛队(或个人),且同一小项中,同一教师(或教师组)最多只能指导2个参赛队(或个人)参加比赛。
5.获奖奖金由第一位指导教师领取并分配。
6.优秀组织奖是指对承担组织学生参加A、B类竞赛获奖(B类限获一等奖)而做出主要贡献的组织及承办单位予以一定奖励,即参加A类竞赛获得“宿州学院学科与技能竞赛获奖奖励标准”中的三等奖及以上荣誉且获得优秀组织奖的承办单位、参加B类竞赛获得“宿州学院学科与技能竞赛获奖奖励标准”中的一等奖荣誉且获得优秀组织奖的组织及承办单位,按标准奖励。
第二十九条 参加各类学科及技能竞赛获奖的学生,可参照《宿州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申请认定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
第七章 学科与技能竞赛工作量补助办法
第三十条 学校对指导学科与技能竞赛项目的教师给予工作量补助。指导教师工作量补助根据竞赛类型、组队形式等情况确定。指导教师每次指导活动均应填写《宿州学院学科和技能竞赛活动情况记录表》(见附件3),竞赛结束后由承办单位统一归档,并报组委会办公室备案。
补贴的工作量根据相应级别按超课时计算课时酬金,不计入教学总课时。其费用从指导教师所在二级学院(部门)的学科竞赛经费中列支。补助办法如下:
1.对由2名以上(包括2名)学生组队参加的A、B类竞赛,按8标准课时/每队补助。原则上每项赛事指导工作量补助总额不得超过56标准课时。
2.对由1人一队报名参加的A、B类竞赛,按2标准课时/每人补助;原则上每项赛事指导工作量补助总额不得超过26标准课时。
3.经B类竞赛选拔参加A类竞赛的,在原来基础上增加补助工作量50%。
第三十一条 集中培训
1.对A类竞赛项目,如果确实需要,各组织及承办二级学院可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组织学生参加暑期集中培训。
2.对确实需要组织暑期集中培训的A类竞赛项目,二级学院学科与技能竞赛训练基地需制定详实的暑期集中培训方案,并报组委会办公室审批,获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对影响力较大、参赛面广的竞赛,如全国大学生“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等全校性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竞赛、安徽省运动会、安徽省大学生运动会等赛事,如果在暑期组织学生参加集中培训的,可在原来基础上增加补助工作量50%。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每年年底,学科与技能竞赛组委会接受各二级学院本年度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获奖奖励信息申报。
第三十四条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的获奖信息统计一览表、获奖证书或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证书电子扫描照片等。二级学院汇总后提交学科与技能竞赛组委会,审核认定奖励级别并由相关部位进行奖励。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宿州学院大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实施办法》(校教字〔2018〕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宿州学院学科与技能竞赛组织及承办权申请表(略)
2.****训练基地组织及参加学科与技能竞赛申请表(略)
3.宿州学院学科与技能竞赛活动情况记录表(略)
2019年1月18日